Thứ Tư, 16 tháng 1, 2008

找聯絡人代償醫藥費 台大敗訴

中國時報 2008.01.17 
找聯絡人代償醫藥費 台大敗訴
李文輝/桃園報導

 受虐逃逸的越南籍監護工陳氏娥,車禍成殘,因肇事者付不起賠償費,陳氏積欠卅七萬多元醫藥費,台大醫院逼債不成,要求幫陳氏娥簽立「住院申請書」的台灣友人許立鉦,代為償還債務,桃園地院十六日宣判,被告不是「保證人」,不必付這筆債務。

 承審法官表示,這是台大醫院在各地法院把「重要事情聯絡人」當「連帶保證人」興訟討債,第一次敗訴。

 「火坑可怕,推人入火坑的人更可怕!」承審法官尹良,曾重判逼死中壢諶氏一家五口的高利貸業者簡兆熙,昨天宣判後,感嘆如果這種住院申請書算是「保證書」,那跟地下錢莊偽造借據逼死人何異?根本就是醫院利用同情心,趁人之危推入火坑的陷阱。

 台大醫院為確保收到醫療費,重大傷病手術前,會要求病患親友以「重要事情聯絡人」為名,簽下定型化「住院申請書」,卻是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凡病患沒錢,簽名的人就變成「連帶保證人」挨告,之前台大從未敗訴。

 卅一歲陳氏娥因不堪受奴役每天工作十七小時、連續六個月、每月領不到三千元而逃逸,九十四年七月間,遭撞成重傷,台大醫院遲不開刀,直到友人許立鉦去探病,簽下住院申請書後,才動手術。

 事後,台大醫院要不到卅七萬一千多元醫療費,訴請桃園地院主張許立鉦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代為履行債務,因住院申請書上載有:「在貴院…一切費用…,重要事情聯絡人願意負責處理之…」。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申請書上並無病患不付醫療費,由聯絡人代為履行字語;也沒有「擔保」、「保證」、「代為清償或履行」等法律保證責任用語;所謂願意「負責處理」醫療費,應該只是就債務代為「聯絡」、「催收」、甚至代為「受領」後幫忙繳錢等程序而已,並不等同於「保證付錢」。判決指出,台大人才濟濟,不應該出現住院申請書當成保證書的疏漏,更不至於會故意疏漏而誘人簽名,所以,該申請書既然捨棄各種法律用語而不用,僅要求聯絡人「負責處理」,就最高法院探求真意的相關判決意旨,無需負債務「保證」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80117010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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