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
本人;TRAN THI NGA; 陳氏娥. 越南籍. 護照號碼;A0774686A: 入境 2003年08月24日.
在越南我和仲介簽合同是來台灣照顧老人.但來台我的工作和合同不一樣.阿媽還很健康,她作法師常常騎摩托車去辦事行.我每天要做的工作
- 每天早上4點起來作麵 (油麵,白麵,大麵,板條)到.
- 10點30分;打掃整理家裡,廚房,庭院等等…
- 12點吃飯,洗碗. 睡午覺.
- 13點 到阿媽的3女兒打掃三棟房子(每棟房子都3-4樓)及幫忙賣樂透,兒童玩具,
- 15點30分去撿紙盒回家、煮麵.
- 16點回阿媽家繼續作麵.
- 18點30分吃飯,洗碗,整理廚房,洗澡,洗衣服,擦神壇.
- 20點準備明天作麵的麵粉等等…
- 21點 幫阿媽按摩,
- 21點30分睡覺.
- 每個禮拜去阿媽的大女兒的家打掃一次.
每天不管我作什麼都被阿媽的3女兒罵.
我在那邊工作6個月總共的薪資是1萬6千幾百塊.我跟仲介和雇主有意見,我的工作太中,太多,太累,比我的合同不一讓.我的薪資太低. 我請求他們按照合同派給我工作.他們說不行,我請求轉換雇主仲介說要換雇主的話一定要回越南.可是在越南要來台灣的時候我跟人家借很多錢付給仲介才能來台灣.來台灣我還沒賺到錢還人家如果現在要回越南的話我沒辦法有錢還人家和養小孩.那時候台灣的法律和語言不通再台灣我不知道該找誰請求幫忙.我打電話給越南仲介請求幫忙.他給我他弟弟在台灣的電話號碼和他叫他弟弟跟我聯絡.他們跟我講按照台灣的法律我不能轉換雇主,他們叫我出來到他弟弟住在新竹縣行豐工業區他們會幫我找工作.
2004年2月07號我到他弟弟那邊.從那時我的工作不穩,有時候有工作,有時候沒有所以也賺不到錢.2005年7月11號下午大概6點30分我去找工作回來時,在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與鐵騎路口時被陳竑原開車號KP-9710撞到.我受傷很嚴重(右骨骨幹骨折,右脛骨幹骨折,骨盆骨折,左鼠蹊深部大傷口….)被送到湖口仁慈醫院急診(這時候我都昏迷).但我的狀況很危險仁慈醫院轉我到台大醫院急診.剛好那天我有一位越南朋友到仁慈醫院看我,他跟著救護車送我到台大醫院.台大的人員叫這位朋友幫我簽同意書和聯絡人.我朋友他聽不太懂中文,他需要翻譯.但是沒有翻譯結果我朋友願意幫我簽名.這時候台大醫院的人員跟他講不用簽了.那天晚上等到很晚他才離開台大醫院回去.(他不記得幾點.我醒後他告訴我).幾天後有一位台灣朋友到臺大醫院看我.醫院人員跟他講我的狀況很危險需要開刀.但是我沒有人簽同意書及聯絡人所以他們不開刀.這位朋友看我孤獨躺在床上很痛苦(昏迷)在台灣又沒有家屬.如果他不簽同意書我就躺在那裡等死.我死了我的兩個小孩會怎麼樣,誰養他(我離婚7年了.兩個小孩是我養).想到這樣他忍不住就簽同意書讓醫院開刀求我.(開庭時他講我才知道)
幾天後過去危險我慢慢醒起來.傷口常常發炎2005年7月27日清瘡手術.這段時間我很害怕,我拜託警察叫陳竑原來談這個事情.但是陳竑原不裡我.不管我,警察,我朋友和台大醫院的社工幫我聯絡他也不理.
我的臺大醫院費是37萬1.751元. 看護費45.600元.仁慈醫院費25.220元.(這些費用我還沒有錢付). 2005年8月15日我出院.台北警察送我回湖鎮派出所(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二段142巷11號).這時候我不能走路,左鼠蹊大傷口每天要換藥三次.(很容易發炎)又沒有錢買輪椅,警察借我一個椅子有輪胎.在房間裡我要去那裡就坐在椅子上慢慢推.在派出所沒有地方給我住,警察安排給我住在詢問房沒有床,我找到一個大紙盒打開放在地板上,我的行李中有兩件被單拿出來用.第二天有個朋友來看我行動不方便,他借我一個輪椅.每次上下輪椅對我很困難(我的腳沒有力和不能動.睡在地板要上下輪椅就用兩雙手和背子慢慢上下).幾天後有一對夫婦台灣人來看我.他們看到我睡在地板和上下的行動太困難痛苦.這樣的生活沒有衛生對我的傷口恐怕會發炎.忍不住他們跟警察保證給我回他們的家住.
2005年8月22號我到新竹法院告陳竑原.這段時間我的傷口發炎,身體衰弱常常生病去看醫生很多次.第一次開庭陳竑原要求和解,他說他知道車禍是他不對.我受傷很嚴重,醫院費很多他沒辦法付,他會買機票給我回越南.我不同意繼續告,
2005年11月26日我的朋友他們要搬家,沒有地方給我住.我到警察局請求收容,但是我的狀況常常生病要去看一生,他們不敢收容.警察幫我跟阮文雄神父,越南外老配偶辦公室聯絡請求協助.他們願意幫我.2005年11月27日我搬到阮神父這邊(這時後我可以靠拐杖四個腳走路).他們幫我申請律師.
過幾次開庭法管調查是陳竑原的錯.2006年3月29日開庭在竹北法院.法官番決陳竑原車子的保險公室賠償我20萬.以外陳竑原就沒有什麼負責.我問20萬不夠1半醫院費,還有一半醫院費和這段時間去看醫生費用和我的生活費了.他回答這個問題他沒辦法處理.
我繼續告.每次開庭我都要求醫院費(因為這段時間台大醫院常常追我和我朋友的那些醫院費)但是陳竑原只說沒錢,和跟我求婚.法官跟我說陳竑原不願意賠償法律就沒辦法處理我的要求.新竹法官還顴我不要繼續告等番決下來看怎麼樣就回越南,因為台灣的法律沒辦法處理我要求的那些醫院費.我沒辦法接受那個道理.我是一個健康的人被害變成個廢人.全身疼痛常常生病,不能工作和按照台灣法律我也不能工作賺錢,不能自己的生活,不能養小孩.生病又沒有錢去看醫生.沒有錢付醫院費臺大醫院常常追那些醫院費.(我是個被害人現在變成犯人).
法院要求台大醫院我的診斷證明書.95年10月4日公文0950003487號.臺大醫院發給法院提出我的勞動力之減損應約為5%.我知道我身體的狀況台大醫院這樣的番決是不對.96年5月3日我寫信給臺大內容說
(台大醫院好:
我是TRAN THI NGA(中譯名:陳氏娥);居留證號:UD00136909;病歷號碼:4584341。
94年7月12日因車禍送到台大醫院治療,同年8月15日出院。我的骨盆兩邊骨折,右腳大小腿也都骨折,左腿有一道約15公分大的傷口且曾經多次發炎,進行凊創過兩次,目前傷口雖已癒合卻仍有疼痛感,讓我到現在都無法穿著貼身的衣物,也無法穿著褲子,因為會非常疼痛。
到現在我的雙腿雖可以走路,但卻不能走得太快、太遠、不能跑、無法以正常姿勢爬樓梯,並且不能提超過15斤的東西。
現在是96年5月3日,事後已過2年我只恢復到這樣的程度,95年8月25日我到醫院複診時還得靠枴杖。那時候我問醫生我的狀況可不可以動手術、拿釘子?醫生說:「妳的大腿骨頭還沒長好,還要等一段時間,等它長好才能開刀。」
但請問為什麼 貴院在給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的公文(95年10月04日校附醫秘字第0950003487號)中說明我的傷口、骨頭都已瘉合,其輕度跛行對勞動之減損應約為5%。
我認為 貴院對我的狀況所做的陳述並非屬實,故我寫這封信請求台大醫院幫我調查我的狀況俾利查明事實。
因為我將於5月15日開庭,故惠請 貴院能更正上述公文,重新發函給新竹地方法院,並於發文時寄送副本通知我本人,謝謝!
TRAN THI NGA
台灣96年5月03日)
台大醫院回信給法院診斷內容差不多,96年6月26日法官靠台大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番決我和陳竑原的案件.我覺得不對,不實事,不公平所以繼續上訴.
台大醫院常常追我的醫院費,但這兩年內陳竑原不肯賠償,我又不能工作所以沒有錢付.臺大醫院去告我及我朋友.96年8月15日在桃園法院開庭.我朋友講我是被害人,那時候我很危險他簽名救我的命現在我和他變成被告,對我和他都不公平.他請求法官和台大下次開庭請陳竑原來處理.但法官和台大說不行.我拜託臺大醫院放過我朋友,那些醫院費我會負責,現在我在上訴中等法院有番決再處理醫院費好不好.台大醫院說不行,因為我朋友幫我簽同意書所以現在他們告要我朋友付那些醫院費.
我和我朋友覺得很委屈.為什麼陳竑原傷害我變成半生半死他不願意負責法律就沒辦法處理.我是被害人變成犯人.我朋友是救人變成被告要負責救人的罪.
現在我門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求台灣政府,台灣法律,臺大醫院,台灣有關單位,台灣有良心人幫幫忙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2007年8月20日
TRAN THI NGA.
陳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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